释义 |
民事抗辩权包括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永久抗辩和一时抗辩、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等。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同。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一、债的抗辩权有什么类型 抗辩权的类型有: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二、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三、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是什么 1、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意思,改变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等; 2、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利标的,只能要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本人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支付义务; 3、抗辩权是指阻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不考虑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是请求权。狭义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拒绝请求的权利。民法中有许多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及时消灭抗辩权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