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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卖药无许可证属违法行为
释义
    无证销售药品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取缔、没收违法药品和所得,并处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取得相关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药品和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法律分析
    违法。
    无证卖药是违法行为,会被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一般会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确实情节比较严重并且对他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以及恶劣后果的,也是有可能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拓展延伸
    卖药无许可证:医药市场监管亟待加强
    在当前的医药市场中,卖药无许可证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利益,亟待加强医药市场的监管措施。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卖药无许可证的现象。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药品销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所有销售药品的企业都具备合法的许可证。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非法药品流入市场。只有通过这样的措施,才能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维护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医药市场监管亟待加强,以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结语
    卖药无许可证是违法行为,会被取缔并受到相应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药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将面临责令关闭、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情节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维护医药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销售的审查和监督,防止非法药品流入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医药市场监管亟待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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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3: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