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转让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程序和法定形式: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双方的合意。否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效。 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并要求对方在一定限期内作出答复;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一定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变更即告完成。 一、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变更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试用期内。 2、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岗位予以调整。 5、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转产转型、技术改造后某些生产岗位消失等。 6、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变更原有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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