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仲裁时候将劳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实际用工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可以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