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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高龄津贴发放如何办理
释义
    办理武汉高龄津贴的首次途径包括:1. 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分配给社区(村)网格员进行核查;2. 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主动到社区(村)登记高龄津贴申报信息;3. 人户分离的发放审核,若符合条件但未通过审核,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并补发;4. 高龄老人户籍迁移申领,需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办理法律依据为《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
    办理武汉高龄津贴的首次途径如下:
    1. 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在每季度末月之前会将数据库中的高龄老年人信息分配给社区(村)网格员进行核查。
    (2)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高龄津贴申报信息。
    2、人户分离的发放审核
    高龄津贴发放审核信息未通过每季度大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实)的老人,网格员又无法取得联系确认的,可暂停发放其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补发其高龄津贴。
    3、高龄老人户籍迁移申领
    市内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市内发生异动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迁出辖区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辖区发放其高龄津贴。
    市外迁移: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迁出本市和去世的,老人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原社区,迁出区应根据信息系统调整情况,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
    4、高龄津贴补发
    因高龄津贴信息录入核查或老人及其他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经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可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从2018年起,之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二、武汉高龄津贴发放办理的法律依据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三条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拓展延伸
    在武汉市,对于年满60周岁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可以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根据《武汉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3. 家庭人均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子女或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申请,并接受相关审核。审核通过并领取到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应当珍惜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好这笔资助,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
    结语
    办理武汉高龄津贴的首次途径包括:首先,武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会将数据库中的高龄老年人信息分配给社区(村)网格员进行核查,而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代办人也可以主动到社区(村)登记高龄津贴申报信息。其次,如果审核信息未通过每季度大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实)的老人,网格员又无法取得联系确认的,可暂停发放其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补发其高龄津贴。此外,如果老人户籍迁移或去世,其或其代办人应在30日内告知迁出社区和迁入社区或原社区,迁出辖区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辖区发放其高龄津贴。最后,因高龄津贴信息录入核查或老人及其他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经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确认后,可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从2018年起,之前年度的不再补发。办理武汉高龄津贴的依据是《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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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