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销户怎么办理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房产证销户的办理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销户需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录下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并通知申请人交回产权证,如果权利人不按时交回产权证,登记机构将在报纸上登报公告权证作废。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房产证销户的办理流程如下: 1.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书面申请房产证销户。 2. 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记录下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并随通知一并寄送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3. 收到权利人提交的申辩材料后,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或者经过审查后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并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 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 5. 如果权利人不按时交回产权证,登记机构将在报纸上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房产证销户的办理流程包括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构记录申辩意见、申请人发表意见或审查决定、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和登报公告权证作废等步骤。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证法(2017-09-01)\t第四十七条\t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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