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二、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