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权益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判给母方,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或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两周岁以上子女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考虑经济状况、素质、环境、责任感和亲密程度等选择抚养方;八周岁以上子女应考虑其意见;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离婚后,父母仍为子女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由协议或法院判决决定;不共同生活的一方需支付必要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但如有不利影响需中止。 法律分析 这一般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离婚后的子女关系: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结语 根据以上原则,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除非母方存在严重疾病或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要求随其生活时,需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亲密程度等因素。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或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受影响,未成年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可依据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除非不利于子女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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