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 利害关系人 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诉讼 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