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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保证资料,保证资料一般包括保证书和财产证明书,如房地产证明书、银行存折、车辆驾照等,保证财产的价值必须在申请保全的金额以上,保证财产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被检查。冻结的,不得重复检查。人民法院检查.没收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妥善保管。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保管时,当事人、有关机构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检查。没收的是房地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当事人保管的话,还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对象象是抵押品。如果保留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保留权人仍有优先赔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2、保全措施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说明,如果被申请人有期待的收益和期限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关机构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的被申请人向第三者过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者不得向被申请人偿还,如果第三者要求偿还,法院可以保存财产和价格。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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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