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释义 | 人民调解作为准司法效力的调解制度,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参与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对由于治安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在申明适用人民调解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使用《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以下合法性要件: 1、适用范围上必须严格界别: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被伤害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人民调解;必须进行治安调解的不得适用人民调解,特别是对被伤害方实施人身伤害的。 2、调解程序上必须合法:从实施调解开始,人民警察就必须申明自己以所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进行调解。否则,只能以行政职务的身份进行治安调解。 3、调解主体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必须是委员身份,或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能单纯是行政人员;不兼任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人民警察进行调解不得适用人民调解。 4、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原则。尊重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特别是对调解结果的认可上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并自愿在协议书上签字。 5、调解人员必须公正处理,结果公正是人民调解的关键。调解人员出于公心,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矛盾,公正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消化矛盾纠纷,达到和平共处的目的。 6、制作调解协议书必须规范。调解结束后,特别是有关给付内容的调解,要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字,调解员签字,然后须到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审查后,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才能最终生效。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财产损害纠纷如何获得调解书 ? 财产损害赔偿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人民调解委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获得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成的,法院出具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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