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