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保证结构形态 |
释义 | 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种法定的基本类型外,从其他角度来解析,共同保证还应有其他诸多种类的划分,且各种类别或形态的共同保证得发生交叉、竞合,以致形成各种复杂的结构形态。而这点,恰恰是经常被人们忽视的问题。 (一)共同缔约的共同保证与分别缔约的共同保证 数个保证人为担保同一债务,可以共同与债权人缔结保证合同,也可以分别缔结保证合同。分别缔结保证合同,既可以分别约定各保证人的保证限额,也可以分别约定为全额保证,或者于未约定保证份额时依法推定为全额保证;共同缔结保证合同,虽多为全额共同保证,但也不妨碍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在同一债务份额内提供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各保证人分别担保不同的债务份额。故此,共同缔约与分别缔约所成立的共同保证,均可以是限额共同保证或全额共同保证,也均可为按份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 (二)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 以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有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共同保证可作此分类。数个保证人共同缔结保证合同的,肯定有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故必然为意定共同保证。分别缔结保证合同的,数个保证人之间也未必无成立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系,有此意思联系的,也属于意定共同保证。数个保证人分别缔结保证合同且无共同成立保证的意思联系,而依法确认其共同保证关系的,为法定共同保证。但应注意的是,由于保证份额的约定情况可能不同,因此法定共同保证并不等同于全额共同保证,也不等同于连带共同保证。意定共同保证与法定共同保证,均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或者连带共同保证。 一、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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