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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望权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释义
    探望权执行的方式是: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
    一、探视权可以带孩子回家住吗
    探视权可以带孩子回家住。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一方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案例】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某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某单位职工。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某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探望权纠纷怎么处理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1、如果家长矛盾激烈,难以配合,在探视权受阻时,可以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进行探视;2、抚养子女的责任人故意隐瞒子女,经法院裁定后拒不履行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处理。比如甲乙离婚,孩子丙的监护权判归甲,甲乙矛盾激烈,难以配合,在探视权受阻时,可以考虑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进行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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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