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能提起诉讼吗?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能提起诉讼吗不可以,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做出判决或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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