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不去。从法律上讲,传票应当由法院送达,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拿,这种送达方式显然是不规范的。但从案件来说,不去拿,以为就能逃脱诉讼的,却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即使是下落不明的,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60日期满,就视为已经送达;被告,即使不出庭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对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