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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释义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宣告破产的情形: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批产;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撤销权有什么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1、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三、申请保全的资产在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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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