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权利都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典型的指示性债权,之所以能援引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因为票据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密不可分,“物”的动产性显而易见,符合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但票据权利毕竟是一种债权,与动产风格迥异,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异性。 一、权利性质特异 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系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HandmussHandWahren)制度为其滥觞。其实质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制度,是所有权的保护(静的安全)与交易便捷(动的安全)这两个价值必须妥协,期能兼顾。“静”的安全在于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力图保持原权利人对动产平和稳定的占有,而“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无过失受让者的利益,意在保护财产正常流通的安全,“是对于人际间利益关系以及非利益关系的反应、度量和评价。” 就一般债权而言,是不成立善意取得的,因为动产善意取得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对标的物的占有,具备一定的客观公示方式,而债权的发生、转让一般是以意思主义为决定要件,以交易双方意思合议为前提。债权是一种对人的请求权,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因此就一般债权而言,是不成立善意取得的。但在实践中,“债权因为其自身实现了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移,致使债权具有了完全的财产价值,乃至经济价值,实现了债务的财产化。债权的财产化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通过指示式债权、证券等特殊债权,或促使抵押制度异常发展、或促成抵押制度与有价证券的结合。 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由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票据的出现,体现了债权“物化”的特殊性质。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典型的指示性债权,具有十分典型的权利外观,其实质权利与票据这一载体密不可分,鲜明的“物化”使其得以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票据善意取得最终实现的权利依旧是债权,持票人权利最终实现还要依赖对票据债务人的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其他辅助性请求权,并且是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请求权,债权意思主义特征显而易见。因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权利本质仍为债权取得。 二、理论依据特异 依通说,立法何以设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外出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便捷之考虑,以及保护占有公信力的要求。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则由于票据权利乃是指示性债权,以及票据外观性要求而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依据不同。其理论依据为: (一)持票人的形式性资格 持票人的形式性资格,是指持票人依背书连续持有票据的一种事实状态,与其相对的实质性权利则指由于具备真实权利而凭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产生的票据上地位,二者关系就如占有对所有权一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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