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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放弃财产分割可否反悔?
释义
    离婚协议具有较高的自治性,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可。法院判决中指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周某自愿放弃产权,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律师建议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常见内容外,还应约定子女探视权和隐瞒财产处理等事项。此外,离婚协议不同于其他合同,受到子女抚养和夫妻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育有一子小李。2018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
    1.儿子小李随周某生活,儿子一切费用由周某承担;
    2.双方婚后因拆迁所得房屋归李某和小李所有,周某对此房产放弃;
    3.婚后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离婚后,李某支付了周某4万元。其后,周某起诉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其放弃房屋的约定,依法重新分割。周某称双方约定此协议的前提条件是李某答应在离婚协议以外另行补偿周某100万元,现李某只给付了4万元,并否认另行补偿100万元的事实,李某存心欺诈,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自愿放弃房屋”的约定,重新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在分割财产中明确约定房屋归李某和小李所有,周某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周某虽称当时因李某承诺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以外另行给付其100万元,其才同意放弃房屋的产权,李某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李某予以否认。故周某诉称李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难以采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出:
    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不同,有更多的自治性,关于财产的分割并不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双方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可。关于离婚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1.离婚协议除了对常见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进行约定外,对子女探视权、以及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时如何处理等也应一并约定;
    2.为了防止双方因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造成协议离婚未成时,出现一方不认离婚协议的情况,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进行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3.夫妻离婚在签订财产分割的协议时,除了利益因素外,更多地受到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现实中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结语
    根据本案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更多的自治性,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即可生效。律师指出,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并建议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对己方有利的条款。此外,夫妻离婚涉及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以等价有偿为标准,一方请求撤销协议的要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在处理离婚协议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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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