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理条件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收购情况; 3、县级农业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申办人资质符合规定; 5、所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来源符合规定。 二、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 (1)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 (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物种驯养繁殖档案或收购种源的许可文件; (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成分原料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等。 (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2)向外省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相关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3)申请出省运输、携带的,提交《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申请表》; (4)涉及食用的,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需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内容。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