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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积分入户办理时间和地点
释义
    成都市积分入户办理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地点为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书面申请复核、实名举报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并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
    法律分析
    一、成都积分入户办理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成都积分入户办理地点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输入办证中心:查看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三、法律依据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三条自公布积分结果10日内,市人口服务管理办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等依次进行排位,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确定入户名单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期5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书面申请复核、实名举报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并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五条符合积分入户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都办发〔2015〕29号),成都积分入户申请流程和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人需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填写《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合作申请表》。
    2.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权属证明等,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缴纳相关费用,具体金额需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4. 审核通过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申请人即可在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合作确认书》。
    5. 申请人需在《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合作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完成积分入户申请。
    6. 申请人完成积分入户申请后,需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合作确认书》,作为申请购房资格的证明。
    根据以上步骤,可以看出成都积分入户申请流程和规定较为严格和复杂。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完成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的购房优惠政策。同时,申请人还需关注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确保申请符合相关要求。
    结语
    成都积分入户办理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可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具体地点及电话可输入办证中心查看。办理过程中需遵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书面申请复核、实名举报或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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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9: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