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一赔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
释义 | 商家的“假一赔十”承诺是自愿的,法律不会干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十”赔偿。传真件与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根据《民法典》,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被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分析 “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就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赔偿。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假一赔十的法律条款 假一赔十”是惩罚性赔偿机制,《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适用“假一赔十”惩罚性赔偿机制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假一赔十是在经营者明确承诺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够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倍索赔。 传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8194;#8194;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结语 商家自愿承诺的假一赔十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索赔条件。合同的传真件在法律上具备法律效力,但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可以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只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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