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担保,责任仅限于担保物价值,不承担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实现担保物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但法律有规定除外。担保人如果提供担保物担保,则担保的责任限于担保物价值,不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是保证人且保证合同有约定,则需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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