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交通事故怎样鉴定 |
释义 |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一、怎样选择鉴定伤残机构 鉴定伤残机构的选择: 1、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主题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2、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定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由鉴定机构进行; 3、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残疾评估,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委托有资质的维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必须具备资格。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收费标准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伤残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 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 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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