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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证据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从内容上看,证据本身是一种事实,并且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明关系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认定案情所必需的;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手机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二、视听资料本质上是记录待证事实
    1、基本介绍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作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可以准确地再现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误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2、对比说明
    应该说与其他场合下的音像资料或视听资料有所区别。如现场勘验中的录音、录像和鉴定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也具有证明意义,但其记录的不是待证事实。同样,对证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也可进行录音、录像,这时是作为笔录以外的固定言词证据的一种方法,从形式上说属视听资料,但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
    三、有效证据具体有哪些特征
    有效证据具体有以下的3个特征: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2、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3、关联性。证据必须和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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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5: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