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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市创业园入园条件的法律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创业园的入园标准和入住申请材料,以及入驻办理程序。入园标准包括企业的发展前景、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情况等,并特别鼓励拥有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入住申请材料包括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创业规划书、入驻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入驻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签订协议和享受相关政策等步骤。
    法律分析
    一、成都创业园入园标准
    1. 具备良好发展前景、优质创业项目、创新型企业以及其他有利于新城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企业;
    2. 具备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以及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研发经营的企业;
    3. 在校级或以上的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项目,特别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创办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且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
    4、特困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同时,需要入驻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为高校毕业生。申请入驻创业园的单位,向准备入驻的创业园提出申请,再由创业园向人才中心提交申请所需材料;人才中心审核后由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
    二、入住申请材料
    1、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
    2、申请入驻实体的创业规划书;
    3、创业实体入驻协议;
    4、入驻实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入驻实体法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入驻实体吸纳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或见习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7、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数据月统计表(加盖企业公章);
    8、入驻实体每年纳税证明材料;
    9、入驻实体退出申请表。
    三、入驻办理程序
    1、申请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单位向准备入驻的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提出申请,再有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向人才中心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2、人才中心审核后由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
    3、入驻实体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政策,具体规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字〔2010〕122号)执行;
    4、入驻实体享受由所在区提供的一次性房租补贴。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包括种子使用者名称、购种标签、产地、种子数量、购种日期、标签内容、产地证明等。同时,种子经营者以自繁、自育、自交等方式进行繁殖的,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成都市创业园入孵申请流程中,涉及到了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成都市创业园入孵申请流程中的相关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种子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结语
    这段话介绍了成都创业园的入园标准和入住申请材料以及入驻办理程序。创业园欢迎有良好发展前景、优质创业项目、创新型企业以及其他有利于新城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企业申请入驻。同时,特困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企业需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且法人为高校毕业生。申请入驻创业园的单位需要向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提出申请,并由人才中心审核后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
    法律依据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05-19)\t第十四条\t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教育法(2021-04-29)\t第三十二条\t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二十一条\t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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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