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退房的规定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够退房的情形。购房者可退房的法定情形包括:商品房质量问题、实际交付面积与约定不符、套型误差过大、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迟延交付商品房、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法订立担保贷款合同。购房者在这些情况下均可要求退房。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够退房的情形 购房者可退房的法定情形如下: 1、商品房的质量存在问题 开发商需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均可要求退房及赔偿损失; 2、商品房的实际交付面积与双方约定的面积不符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3、商品房套型误差过大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及时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如开发商未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可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5、开发商迟延交付商品房 如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商品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6、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7、非因购房者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开发商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结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法》,购房者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要求退房。这包括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实际交付面积与约定不符、套型误差过大、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迟延交付商品房、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等。购房者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要求退房并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一系列保护措施旨在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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