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有:出卖人或买受人逾期交房、付款或办理手续、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房屋质量问题、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物品、限购政策解除合同后卖方拒绝退还定金或中介费。特殊情况需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出现以下违约情况: 1、出售方未能按时交房、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或迁出户口; 2、购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办理贷款手续或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单方面违约解除或拒绝执行合同; 4、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 6、购买方因当地限购政策而解除合同,卖方拒绝退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是政府调控的行政行为,买卖双方均无过错原则下,卖方应退还买方定金; 7、因当地限购政策解除合同造成中介费拒不退还。由于政府限购政策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各方均无过错,中介应退还所收取的中介佣金。但中介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合理费用; 8、其他可能由买卖双方特殊需要而产生的违约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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