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的延期违约金条款如何规定? |
释义 | 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超过则可认定为违约金过高,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司法解释并不僵化,超过30%并非一律认定为过高,需要具体情况评估。 法律分析 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结语 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可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具体调整违约金应遵循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和预期效益等具体规则,并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根据具体情况,不能僵化地认为超过30%即为过分高。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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