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保金按照10% 算是违法的吗? |
释义 | 约定10%的工程质保金不属于违法,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方以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对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建筑本体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质量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二、工程质保金的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 三、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1)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的,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已经满二年; (3)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没有如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期限届满;没有约定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即可以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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