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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方允诺行为的特征以及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释义
    本文介绍了单方允诺的表意特征、内容以及主要包含的类型。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单方面发出的承诺,其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且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单方允诺则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一、单方允诺的表意特征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单方面发出的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1.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面的意愿表达。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根据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并自愿承担由此发生的债务。
    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凡是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
    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
    二、单方允诺行为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单方允诺行为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1.要约,即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先合同义务,即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
    3.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三、单方允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吗
    单方行为仅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双方行为”的对称,单方允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1.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同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免除等都是单方行为。
    2.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拓展延伸
    单方允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愿表示,但并没有具体的合同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单方允诺的行为类型包括要约、先合同义务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明确表达出要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前,一方已经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通常与合同的成立有关,并且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经履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必须明确表达出邀请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因此,单方允诺的行为类型包括要约、先合同义务和要约邀请。在法律上,这些行为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结语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单方面发出的承诺,具有表意人单方面的意愿表达、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特征。单方允诺行为主要包含要约、先合同义务和要约邀请三种类型。虽然单方允诺是单方行为,但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六条\t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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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