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施工合同已经不需要进行备案了,相关法规取消了关于施工合同的备案的规定,所以重庆施工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施工合同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与中标合同不一致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谁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已经取消备案的程序,也就是不需要再找哪一个部门去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现在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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