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抵押没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房屋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房屋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抵押权人指的是哪一方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相关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是什么 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人以一定的财务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浮动抵押权何时设立 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一般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对于浮动抵押权的具体规定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对于浮动抵押权,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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