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仍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也无优先受偿权。抵押人需办理登记或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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