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