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有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病假条、病历和就诊发票,请病假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病假。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