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等级九级算是部分丧失劳动力吗!谢谢? |
释义 | 工伤九级伤残职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只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他们享有上述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九级的主要补偿是: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不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五至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享有以下待遇: 拓展延伸 工伤鉴定等级九级是否符合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标准? 根据工伤鉴定制度,工伤鉴定等级九级通常被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力。工伤鉴定等级是根据工伤程度、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的,九级意味着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然而,具体是否符合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标准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保障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对于您的关注和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结语 工伤九级意味着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但并不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然而,具体是否符合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标准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保障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帮助,感谢您的关注和提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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