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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第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例如,市政府督查下级县、区政府的民生项目落实情况,可要求县、区政府自查并做出书面的详细说明,以备督查。这种情况,适合于督查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由督查对象自己进行梳理。
    第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这是各种监督、检查最常用的方式了,我们从电视及媒体报道中,常常看到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情形。这里不再详细解释。
    第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这是比较深入的调查方式。如上级督查下级政府创建文明城市情况,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指标,督查人员可以通过深入街道、群众进行暗访的形式,了解真实的情况。
    第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这种情况适合较复杂的项目或工程。如某县督查建设局负责的学校建设项目,由于工程进展缓慢,需要通过座谈、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了解工程缓慢的原因,是资金、技术、场地、组织还是其他问题,才能对症解决。第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主要是了解被督查对象对督查事项的各种工作记录,包括会议纪要、文件、计划、备忘录等各种资料,了解第一手资料。
    第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发函、电话等更快、更全面的了解更多的信息。
    第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这也是常用的具体方式,这种方式适合督查一些非公开事项,通过单独约谈督查对象,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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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