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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几年
释义
    三年,民办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假如筹设期已经满了三年,但昰还没有达到设置标准或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昰指囯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囯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一、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
    二、设置标准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实验实习设备应当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明晰、自有校舍、独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方可批准正式建校。
    (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三、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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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8: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