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撤销权吗? |
释义 |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撤销权及其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拥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行使债权、债务人放弃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法律不干涉。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人的条件 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3)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4)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所以,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有撤销权吗,由谁行使该权利是撤销权人的自由,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法律不予干涉。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撤销赠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包括: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享有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行使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法律不干涉其放弃撤销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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