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合计”栏: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由于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超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