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廉租房住满五年可以买卖吗 |
释义 | 1、廉租房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买卖,因为廉租房房有产权,承租人只有居住的权力。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头次提出的一种概念。中国的廉租房中租不售,是出租给城镇居民中较低收入者的。 2、《办法》规定,廉租住房按照建设或购买的成本价格出售。销售廉租住房,可根据付款方式给予购买人优惠。购买人若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给予应付房款10%优惠。若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40%,余款每月按比例在2年(24个月)内分摊付清,分期付款期间,购房人应缴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的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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