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标的 二、数量 合同中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凡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有计量标准的产品,合同中应按照统一标准注明计量单位,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 三、包装 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包装物的回收。 四、交付及运输方式 五、验收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六、交货期限 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七、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八、结算 九、违约责任 1、供货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 2、需方采购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