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省区市要健全员额退出、增补机制,实现员额进出常态化、制度化;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层级、业务特点,构建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新型办案团队,解放司法生产力;要加快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坚持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取向。 一、责任追究制追究范围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二、责任追究包括哪几种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1、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心,提高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行,制止和惩戒不负责任的行为,积极推进各 项工作良性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2、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 重后果的;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 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法律依据: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