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原材料购销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绝大多数的合同纠纷都是民事纠纷,民事起诉状的写法虽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可是事实和理由的部分比较重要,而且要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果请了律师,直接让律师代写诉讼状即可。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时效制度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愿意,是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现象产生,以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节省司法资源。既然过了一定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致使没有中断时效的事实出现,这说明该项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并不重要,法律就没有必要长期到其进行保护。总而言之,诉讼时效的起算,须以“可以行使权利(请求权)而不行使”这一法律事实为合理前提。否则,诉讼时效不应起算。 最长时效亦如此:既然二十年了,权利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说明该项权利对权利人并不重要,法律就无须进行保护。 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法律无不规定行使权利有一定的期限。至于时效为多长,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是:诉讼时效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没有任何例外。诉讼时效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予以延长,但不允许完全排除适用。 就我国法律规定而言,规定有一般诉讼时效,最短诉讼时效及最长时效。既然规定了诉讼时效,那么判案时,就应当严格遵守,禁止在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问题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不应有任何的例外。 二、《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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