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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遂宁居住证办理流程
释义
    本文介绍了四川居住证的申领流程和条件。申请人需要填写申领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等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会审验证明材料并制作发放居住证。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现场受理。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
    法律分析
    首先,公民本人或代办人需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然后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在认真审验证明材料后,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公安机关办证人员要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延伸阅读:
    遂宁居住证,即四川居住证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
    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市、区)城区居住的〕。
    居住半年以上:
    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
    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
    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四川省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遂宁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
    3. 符合当地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想要办理遂宁居住证,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居住登记证明,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遂宁居住证的办理有一定的办理期限,逾期将无法办理。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除了填写申领表格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申领居住证还需要符合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条件。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的条件之一。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现场受理,并由公安机关办证人员通过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审验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三条\t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六条\t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九条\t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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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4: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