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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保留原则
释义
    法律保留原则,简单地讲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也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律”的范围上从议会法发展到既包括议会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项上从侵害行政发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内部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从纯粹的行为法发展到既有行为法也有组织法。
    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情形有:
    1、有关犯罪和刑罚;
    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的事项;
    3、司法制度包括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以及诉讼制度。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是法治条件下对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而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则又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支柱性原则,这一点已经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确认。例如法国将行政法治作为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又包含三项内容,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确保法律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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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