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工资的个税的计算办法,是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工资的纳税税率。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的工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各项法定扣除后的余额,而纳税税率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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