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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理过程中的辩论顺序
释义
    法庭辩论顺序及被告人权利。法庭辩论顺序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发言,被告人自辩,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辩论。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法庭审理中应调查、辩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根据《民法典》第27条和28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
    法律分析
    法庭辩论应遵循的顺序: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定监护人分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分别如下: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结语
    法庭辩论应遵循的顺序包括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以及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进行调查、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互相辩论。对于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据《民法典》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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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