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员工私自转走学员的行为,是其擅自决定的一种职务行为,涉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是被竞争对手收买的,将学生转到了竞争对手处进行培训的,该员工以及竞争对手则涉嫌不正当竞争,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